1.【案例题】
甲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第9199914号“摩卡MOCCA”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2015年9月30日,乙公司以诉争商标已成为核定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撤销申请,理由是诉争商标在注册之后演变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对此,甲公司认为,该公司经过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可以使一般公众将其与甲公司所提供的咖啡等商品联系起来,故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第1题
第2题
乙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为什么?
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