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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基金客户服务宣传与推介

更新时间:2017-03-28 15:24:0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0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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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基金客户服务宣传与推介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和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基金法律法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基金客户服务宣传与推介“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和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基金客户服务宣传与推介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7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基金客户服务流程汇总

  基金客户服务宣传与推介是围绕投资人需求而展开的,且随着整个基金销售业务的实践不断发展、修正变化。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具体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如下六个方面:

  (1)对以往销售的历史数据进行收集、评价、总结,针对拟销售的目标市场识别潜在客户,找到有吸引力的市场机会。

  (2)在宣传与推介过程中综合运用公众普遍可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开出版资料、宣传单、手册、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宣传手段。

  (3)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建立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4)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

  (5)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基金的相关信息。基金代销机构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不得有歧视性的宣传推介活动和销售政策。

  (6)规范基金销售人员行为,产品推介时遵循如下注意事项: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出现重大遗漏;陈述所推介基金或统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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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客户服务宣传与推介是围绕投资人需求而展开的,且随着整个基金销售业务的实践不断发展、修正变化。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具体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如下六个方面:

  (1)对以往销售的历史数据进行收集、评价、总结,针对拟销售的目标市场识别潜在客户,找到有吸引力的市场机会。

  (2)在宣传与推介过程中综合运用公众普遍可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开出版资料、宣传单、手册、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宣传手段。

  (3)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建立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4)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

  (5)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基金的相关信息。基金代销机构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不得有歧视性的宣传推介活动和销售政策。

  (6)规范基金销售人员行为,产品推介时遵循如下注意事项: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出现重大遗漏;陈述所推介基金或统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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