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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之物权的分类及效力

更新时间:2016-02-01 15:25: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2收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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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的分类及效力

  一、物权的分类(环球网校提供物权的内容)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即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1)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

  (2)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1)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

  (2)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3)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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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物权优先力的表现:

  (1)物权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权;

  (3)优先购买权。

  2.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

  (2)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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