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催告
催告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环球网校提供催告)
(2)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履行义务的期限;
②履行义务的方式;
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6)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7)中止执行的情形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而非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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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催告,希望考生认真学习章节知识点。
【摘要】2016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11月12日-13日,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税务师知识点多且专业性较强,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特地整理税务师考点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发布“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催告”希望各位考生能将税务师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知识点融会贯通,环球网校助各位税务师考生一臂之力!
(8)终结执行的情形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9)执行协议
①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依法适用执行和解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②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③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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