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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之特殊收入的审核

更新时间:2017-02-20 14:35:1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7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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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特殊收入的审核

  1、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环球网校提供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提示】

  (1)区分内部处置与移送他人;

  (2)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与会计收入、增值税关系;

  (3)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与广告宣传费限额的计算基数。

  2、售后回购

  一般情况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如果具有融资性质,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折扣、折让、销售退回(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1)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提示】增值税属于视同销售。

  6、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提示】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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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投资企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②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③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①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②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

  (1)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

  接收项目:接收政府投资资产

  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属于收入范畴,按国家资本金处理,资产计税基础按实际接收价确定

  接收项目: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资产

  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性资金性质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接收项目:接收政府无偿划入资产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企业所得税处理:并入当期应税收入,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

  (2)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属于正常接收投资行为,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②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属于接受捐赠行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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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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