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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涉税鉴证业务

更新时间:2017-03-20 15:03:2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5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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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涉税鉴证业务”相关知识点,希望税务师考生认真学习社会鉴证报告的内容,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

  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鉴证业务基本结构(环球网校提供社会鉴证报告)

  一般的涉税鉴证报告由文头、正文和报告日期三部分组成。

  2、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报告:

  ①无保留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税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b.税务师已经按照有关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c.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②保留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b.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c.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金额的部分涉税事项予以说明,提请预期使用者决策。

  【提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积极方式、合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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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报告:

  ①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税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涉税鉴证事项无法表面意见的依据。

  ②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如果发现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守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协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的,税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持否定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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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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