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合伙企业财产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合伙企业财产”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份额的转让(环球网校提供合伙企业财产)
(1)对内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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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 )同意。
A.所有其他合伙人
B.1/3以上合伙人
C.2/3以上合伙人
D.半数以上合伙人
【答案】A
【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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