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二章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二章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1、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2、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按照转出时基数的不同,分为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1)直接计算转出法
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材料、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2)还原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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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某食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以往购入的大麦因管理不善毁损,账面成本15500元(含运费536元),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为:
(15500-536)÷(1-13%)×13%+536×11%
=17200×13%+536×11%
=2236+58.96
=229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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