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及纳税地点
更新时间:2017-09-13 17:20:15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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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及纳税地点以下内容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知识点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及纳税地点”以下内容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及纳税地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环球网校提供城市维护建设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外,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
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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