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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更新时间:2018-01-30 13:1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8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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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体现公开原则

  2.回避制度:体现公正原则

  3.时效制度:体现效率原则

  4.听证制度:体现参与原则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5.行政调查制度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实例1】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实例2】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7.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8.催告制度

  (1)催告是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行政强制法》中的催告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9.说明理由制度

  【实例】《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10.教示制度——告知救济途径

  【实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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