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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更新时间:2018-01-30 13:4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0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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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的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法律救济

  1.特征:

  (1)公法行为:研究的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行为;

  (2)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

  (3)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不具有强制性。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种类

定义

示例

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指一个行政行为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 (1)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
(2)民政机关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的行为
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表示行为 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气象报告)
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 签订行政合同前与公民的协商沟通

  3.救济: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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