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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实务或成出题点的第九章

更新时间:2018-10-19 10:09:0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1收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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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涉税服务实务或成出题点的新政第九章”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第九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一)增加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的认证相关规定。【详见教材P188】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行费电子发票认证,应在纳税申报前完成。

(二)调整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和最新税率政策。【详见教材P190】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调整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详见教材P190-P191】

①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认证相符后,非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就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③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由于除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逾期未认证或申请比对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增加“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详见教材P196】

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收到预收款或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增值税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向主營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增值税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连同其他预缴税款资料向国税机关提交,履行预缴增值税义务。

(五)新增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填报。【详见教材P201-P202】

农产品进项税额应根据不同的抵扣凭证,分别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相应栏。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1~3栏,认证或确认后填报于相应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若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5栏“其中:进口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若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向农产品生产者购进或收购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销售或收购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或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照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应该注意的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虽然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不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1~3栏;若领用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额,应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此外,应该特别注意的是,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由此,在未能分别核算情况下,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应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的第1~3栏(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新增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处理。【详见教材P213】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七)新增金融商品转让限售股的规定。【详见教材P219】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纳税人2016年1~4月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农产品扣税凭证的审核。【详见教材P222】

购进农产品除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农产品生产者购进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即再加计扣除2%。农产品扣税凭证应重点审核扣税凭证是否有效和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准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适用审核。【详见教材P223】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人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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