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每日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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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时间界定
总原则:销项税的确定不得滞后。
各种情形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下: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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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直接收款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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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和 委托银行收款 |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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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和分期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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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货款 |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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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 代销货物 |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最晚不超过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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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视同 销售货物行为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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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税劳务 |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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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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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 |
为金融商品权属转移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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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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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 |
为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 |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界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根据丢失的发票联次(发票联、抵扣联)分别处理: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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