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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资料下载:2025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汇总版

更新时间:2025-05-04 08:3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6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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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师考试备考冲刺阶段,考生要重点学习,以下为大家分享2025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汇总,帮助考生快速抓住重点知识内容。

税务师考试备考冲刺阶段,考生要重点学习,以下为大家分享2025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汇总,帮助考生快速抓住重点知识内容。

备考资料下载:2025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汇总

【考点】查封、扣押

1.实施机关

(1)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2)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查封、扣押的对象

(1)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查封、扣押的法定时限

(1)一般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30+30)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注意】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对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

(1)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考点】冻结

1.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3.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0+30)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6.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3.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4.行政复议委员会

(1)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2)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3)实践中,税务机关可以考虑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学者等吸引参加进来。

(二)行政复议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管辖范围

(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机关管辖)

2.国务院部门复议管辖范围

(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本机关管辖)

(2)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不服的;

(3)对本部门管辖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垂直领导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

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1)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2)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

(3)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以上仅展示部分内容,点击查看完整版>>2025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难点各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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