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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印花税(2)

更新时间:2010-06-09 09:30: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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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仅包括“四证一照”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二、纳税人掌握

  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注意:

  (1)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2)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第三节 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①差额计税项目:

  1.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2.技术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②全额计税项目要点:

  1.购销合同,按全额计税,没有金额时,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

  2.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对于原材料,如果单列的,按照购销合同,未单列的,从高按照加工承揽合同。委托方提供原材料,这里的料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3.建筑安装合同,总包、分包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4.租赁合同,按租赁全额,不能只考虑月租金或年租金。

  5.借款合同,本金作为计税依据。

  6.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跨年度时,金额未增加,不缴纳印花税;金额增加的,才缴纳。

  7.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依据的,先缴纳5元。确定金额后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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