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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一》辅导:消费税(9)

更新时间:2010-06-12 09:26: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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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计税依据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各省、各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二)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注意:

  1.上述扣除项目不包括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

  2.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3.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消费税。(09新增)

  4.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09新增)

  5.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例题】某工厂期初外购未经打磨的一次性筷子50000元,本期外购100000元,本期月末库存20000元,生产出一次性筷子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准予扣除消费税=(50000+100000-20000)×5%=6500元

  应纳消费税=200000×5%-6500=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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