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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法一》辅导:车辆购置税(3)

更新时间:2010-07-29 09:59: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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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依据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未满1年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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