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税法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21)
(三)两个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处理原则:先分、后扣、再税
【教材例题】某高校5位教师共同编写出版一本50万字的教材,共取得稿酬收入21000元。其中主编一人得主编费1000元,其余稿酬5人平分。计算各教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扣除主编费后所得=21000-1000=20000(元)
(2)平均每人所得=20000÷5=4000(元)
(3)主编应纳税额=[(1000+4000)×(1-20%)]×20%×(1-30%)=560(元)
(4)其余四人每人应纳税额=(4000-800)×20%×(1-30%)=448(元)
(四)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在广告经营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2)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3)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六)对演出市场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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