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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法律制度(15)

更新时间:2010-09-17 09:11: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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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P114—P1196)

  1、撤回起诉;视为申请撤诉:

  (1)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缺席判决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
90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

  5、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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