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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税法的分类(10)

更新时间:2010-10-26 09:33: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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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举例】

  1、甲国居民有来源于甲国所得0万元,乙国所得100万、丙国所得80万,甲、乙、丙三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50%、30%。

  要求:

  (1)在综合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境外所得征收( )所得税

  (2)在分国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境外所得征收( )所得税

  解析:

  (1)综合抵免法下:

  综合抵免限额=(100+80)*40% = 72万

  在国外实际纳税=100*50%+80*30%=74万元大于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额为72万元。

  在甲国应补缴税额=(100+80)*40%-72=0万元

  即,综合抵免法下,来自外国所得回甲国不需再补缴所得税。

  (2)分国抵免法下:

  乙国抵免限额=100*40%=40万元

  乙国实际纳税=100*50%=5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40万元

  来自乙国所得回甲国应补缴税额=40-40=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80*40%=32万元

  丙国实际纳税=80*30%=24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24万元

  来自丙国所得回甲国应补缴税额=32-24=8万元

  所以,在分国抵免法下,来自国外所得回甲国应补缴所得税共计8万元。

  2、甲国居民有来源于甲国所得0万元,乙国所得100万元、丙国所得-80万元,甲、乙、丙三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50%、30%。

  要求:

  (1)在综合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境外所得征收( )所得税

  (2)在分国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境外所得征收( )所得税

  解析:

  (1)综合抵免法下:

  综合抵免限额=【100+(-80)】*40% =8万元

  在国外实际纳税=100*50%=5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额为8万元。

  在甲国应补缴税额=【100+(-80)】*40%-8=0万元

  即,综合抵免法下,来自国外所得回甲国还需要补缴所得税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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