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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税法的分类(11)

更新时间:2010-10-26 09:34: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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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国抵免法下:

  乙国抵免限额=100*40%=40万元

  乙国实际纳税=100*50%=5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40万元

  来自乙国所得回甲国应纳税额=40-40=0万元

  丙国没有所得,所以不纳税。

  所以,在分国抵免法下,来自国外所得回甲国应补缴所得税0万元。

  3.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09年新增)

项目

含义

适用范围

直接抵免法

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或应由其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的方法。

同一经济实体,即总分机构间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法

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间接缴纳国外所得税给予抵免的方法。

母子公司或母子孙等多层公司。

  间接抵免法计算关键是股息的还原。

  股息还原所得=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母公司实际收到的股息

  其中,

  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

   

  【例题】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股份,2008年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适用25%税率,B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适用甲国税率20%,甲国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假定B企业按适用税率在甲国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企业2008年股息还原所得的计算如下:

  (1)计算B企业应付的股息

  B企业应付的股息*(1-10%)=90,所以B企业应付的股息=100万元

  (2)B企业支付的股息预提税=100*10%=10万元

  (3)B企业已纳所得税=500*20%=100万元

  (4)B企业所得税后全部所得=500-100=400万元

  (5)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100/400)*100】+10=35万元

  (6)股息还原所得=35+90=125万元

  4.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它只是抵免法的附加,目的是鼓励本国居民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维护非居住国利益的双重目的而给予的特殊优惠。

  【应用举例—07单选】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这种税收优惠方法在国际税收中称为( )。

  A. 分国限额抵免法 B.综合限额抵免法 C.税收饶让 D.免税法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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