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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辅导:契税(3)

更新时间:2010-10-26 09:38: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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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1.公司制改革

  (1)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2)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3)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3.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4.股权重组

  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新: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2008 注册税务师

  某企业经批准改制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原企业价值600万元的房产所有权;以债权人身份接:受某破产企业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抵偿债务,随后将此房产投资于另一食业。该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业务应缴纳契税( )万元。(适用税率3%)

  A.0 B.6 C.18 D.24

  【答案】A

  【解析】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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