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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辅导:契税(4)

更新时间:2010-10-28 09:21: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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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新5.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新6.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新7.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2008 注册税务师

  依据契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中可以免征或不征收契税的有( )。

  A.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人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

  B.公司制改革中,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制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士地、 房屋权属的。

  C.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 主体的。

  D.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E.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答案】BCDE

  【解析】A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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