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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预习:税收优惠(2)

更新时间:2010-11-05 09:37: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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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类高新技术企业条件:5条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不超过30万元

不超过100

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不超过30万元

不超过80

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

  1、“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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