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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预习:税收优惠(3)

更新时间:2010-11-05 09:40: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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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某企业2008年会计利润200万元(未考虑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其中已扣除的

  “三新”开发费6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是( )万元。

  A.30

  B.42

  C.42.5

  D.50

  『答案』C

  『解析』“三新”开发费加计扣除数=60×50%=30(万元)

  应纳税额=(200-30)×25%=42.5(万元)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五、创投企业优惠——部分投资额抵扣所得额

  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举例:某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在2006年2月1日向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0万元。2006年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2007年为1200万元;2008年为1500万元。请问该创业投资企业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该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即2008年),按其对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企业2006年、2007年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纳税,2008年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500-2000×70%)×2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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