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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增值税(7)

更新时间:2010-11-09 09:19: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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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税率

  一、税率形式

  两种: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原则:

  1.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2.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有效地抑制超前消费倾向,调节供求关系。

  3.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适当考虑消费品的原有负担水平。

  二、消费税税率

  详见教材173页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1.卷烟:定额每标准箱(50000支,250条)150元 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含)以上税率为 45% ,50元以下,税率为30%

  2.粮食白酒 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 20%

  3.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 比例税率 为20%

  4.啤酒: 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每吨税额为250元;每吨3000元以下的,每吨税额为220元;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每吨税额为250元

  注意: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1、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发生价格波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的除外。

  2、 卷烟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类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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