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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预习:税收优惠(7)

更新时间:2010-11-12 08:43: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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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①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②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例题】在“两法合并”前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下列过渡期政策规定正确的有( )

  A.2008年按18%税率执行 B.2009年按20%税率执行

  C.2010年按22%税率执行 D.2011年按24%税率执行

  【答案】ABCD

  【解析】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前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1.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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