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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预习:税收优惠(8)

更新时间:2010-11-12 08:44: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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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源泉扣缴

  大纲

  熟悉扣缴义务人

  掌握扣缴方法

  一、 扣缴义务人——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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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是自代扣之日起( )。

  A.3日内 B.5日内 C.7日内D.10日内

  答案:C

  【解析】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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