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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预习:税收优惠(10)

更新时间:2010-11-16 09:10: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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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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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是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

  A.60日内 B.90日内 C.120日内D.150日内

  答案:A

  【解析】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①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②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③财务会计报告和④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要点

具体规定

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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