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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预习:个人所得税(6)

更新时间:2010-11-24 09:40: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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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稿酬所得

  (一)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下列收入中,应按照稿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出版社专业作者翻译作品后,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

  B. 提供著作的版权而取得的报酬

  C.报社记者在本单位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

  D.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编写的作品,在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

  E. 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取得的报酬

  【答案】ADE

  【解析】选项B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选项C为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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