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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预习:个人所得税(7)

更新时间:2010-11-24 09:40: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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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土地使用权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涉及到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下列个人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取得的特许权经济赔偿收入

  B.作家公开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的收入

  C.电视剧编剧从任职的电视剧制作中心获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

  D.教师自行举办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E.出版社专业作者翻译作品后,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选项E,按稿酬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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