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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四章节(10)

更新时间:2010-11-29 09:31: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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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示:(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2)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购买。

  【举例】A企业欲购买B企业生产的设备,但A企业资金不足,A企业可以向银行借款,也可以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B企业的设备,A与C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c应该根据承租人A的选择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将设备直接发运给A,A对该设备检验,检验合格后A向c出具合格通知书,c再向B付款。以上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关系的情况就是属于融资租赁。

  【例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这类合同是( )。(2008年)

  A.特殊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借贷合同     D.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D

  解析: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提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诺成、有偿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举例】A向B定作门窗,双方签订合同后,经过定作人A同意,B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C完成,并还由承揽人B向定作人A承担责任。

  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链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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