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四章节(12)
十、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标的是无形财产;技术合同是以技术为标的的合同总称,具体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一)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2、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合同。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提示: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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