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税法一》预习辅导:应纳税额的计算(13)
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自2009年1月1日起)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自2009年1月1日起)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该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纳税。未持证明的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一律按6%征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应用举例---06单选】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A地。根据市场需要,2005年9月将部分库存商品运往B地销售。由于时间急迫,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该企业在B地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取得收入36万元。该企业对此笔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
A在B地销售商品应在A地纳税,应纳增值税2.04万元
B在B地销售商品应在A地纳税,应纳增值税5.23万元
C在B地销售商品应在B地纳税,应纳增值税2.04万元
D在B地销售商品应在B地纳税,应纳增值税5.23万元
答案:C
解析:应纳增值税=36÷(1+6%)×6%=2.04万元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3、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自200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09新增)
【应用举例---08单选】下列结算方式中,以货物发出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是( )。
A.预收货款 B.赊销
C.分期收款 D.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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