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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预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9)

更新时间:2010-12-22 09:23: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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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扣除项目的标准——共17项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①工资是以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性支出。②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不应属于工资的范围。③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2)提取的工资和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同。

  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雇员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是(  )。

  A.企业职工取得的年终奖

  B.企业支付企业职工购买股票的股利收入??股息红利

  C.企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助

  D.企业发给职工的特困补助???职工福利费

  【答案】AC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某企业2008年~2012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情况如表6-1所示:

  某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表

年份

工资薪金总额

税前扣除限额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税前实际扣除额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2008

1000万元

25万元

30万元

25万元

5万元

2009

1500万元

37.5万元

40万元

37.5万元

7.5万元

2010

2000万元

50万元

45万元

50万元

2.5万元

2011

2000万元

50万元

45万元

47.5万元

0万元

合计

 

 

160万元

160万元

 

  由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虽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会计上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有所不同,存在时间性差异,但是从2008年~2011年四年的情况看,会计上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与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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