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税法二》预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0)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保险费的扣除如下图:
符合标准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可扣除)
经营财险和责任险(可扣除)
保险费 财险
个人家庭财险(不可扣除)
商业保险
符合标准的补充社保(可扣除)
寿险
其他寿险(不可扣除)
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保险费用包括( )。
A.纳税人按规定为全体雇员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B.纳税人按规定为全体雇员交纳的失业保险
C.纳税人为雇员个人的财产保险
D.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答案】ABD
【解析】个人的财产保险不能扣除,企业的财产保险能扣除
4.利息费用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例:某公司2008年度“财务费用”账户中利息,含有以年利率6%向银行借入的8个月期的生产用100万元贷款的借款利息;也包括5万元的向本企业职工借入与银行同期的生产用80万元资金的借款利息。该公司2008年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答案】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银行利息费用=100×6%÷12×8=4万元;
向本企业职工借入款项可扣除的利息费用限额=80×6%÷12×8=3.2万元,该企业支付职工的利息超过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只可按照限额扣除。
该公司2008年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费用是4+3.2=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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