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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预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2)

更新时间:2010-12-24 09:21: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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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暂时性差异;而业务招待费的超标准部分不能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永久性差异。超标可以结转的只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里实质是租赁)、视同销售收入等,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含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第三,广告费不再按行业确定扣除标准,而是按照统一比例l5%。

  第四,注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赞助费的区别,广告支出的三个条件是:①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②已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媒体传播。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

  例:下列各项中收入,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前扣除限额计提依据的是( )。

  A.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B.让渡商标权所有权的收入

  C.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 D.接受捐赠的收入

  【答案】A

  【解析】A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可作为招待费等的计提基数;BCD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可作为招待费等的计提基数。

  例:某服装厂2008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60万元。该年度支付广告费8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50万元。则该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费用()万元。

  【答案】

  注意计算步骤:

  1/确认实际发生数=80+50=130(万元)

  2/计算广告宣传费限额=(500+100)×15%=90(万元)

  3/确认准予税前扣除数=90万元

  4/确认纳税调增数=130-90=40(万元)

  例:某服装厂2008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出租房屋收入100万元,广告费支出400万元,业务宣传费30万元,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所得是多少?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400+30=43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00+100)×15%=315(万元)

  确认准予税前扣除数=315

  确认纳税调增数=430-315=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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