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二章节(6)
二、其他应税所得审核 $lesson$
其他应税所得,包括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于税务代理涉及较多的是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故择要阐述。
(一)劳务报酬所得审核要点
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一般是到税务机关代开“临时经营发票”,首先应审核企业取得发票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计算纳税。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审核要点
1.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的审核
2.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审核
(三)对捐赠扣除计税的审核要点
1.审核纳税人的公益性捐赠是否通过了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2.审核捐赠款是否用于教育事业、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或贫困地区,捐赠款是否超过允许扣除的比例。
3.纳税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以任何形式抵减税款。
[例12-8]中国公民李某是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职员,2005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1)雇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2000元;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200元;
(3)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8000元,并提供了来源国的纳税凭证,纳税折合人民币3000元;
(4)参加国内某市举办的工程设计大赛,获奖一次取得奖金收入为10000元;
(5)2005年4月1日承包一家商店,年底获利润100000元,按承包合同规定上缴发包人80000元,20000元的承包所得分两次领取,分别为12000元,8000元;
(6)李某将上述承包所得中4000元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
李某已对2005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办理了申报纳税,其计税过程如下:
(1)雇佣单位全年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的税额为:[(12000-4000)×20%-375]×12=1225×12=14700(元)
(2)派遣单位全年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的税额为:[(1200-800)×5%)×12=240(元)
(3)从国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8000元,李某依据我国对所得来源地采取特许权使用地作为判定标准认定,该项特许权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因而不属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计缴个人所得税。
(4)将奖金收入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1-20%)×20%=1600(元)。
(5)承包所得分两次领取,应将其总额扣除捐赠支出后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12000+8000-12×800-4000)×10%-250=390(元)。
综合上述各项所得应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李某2001年共缴纳税款为:14700+240+1600+390=16930(元)
注册税务师通过检查李某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并向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了解,发现李某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时,对税法的理解、运用有误,现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整、解释如下: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然后,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李某就其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
[(12000+1200-800)×20%-375]×12=25260(元)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以判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负无限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李某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义务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境外已纳税款,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该国或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补扣。
李某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抵免限额=18000×(1-20%)×20%=2880(元)
李某在境外实际缴纳税款3000元,超过抵免限额,因此,李某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足额抵扣的120元(3000-2880),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以该国抵免限额的余额补扣。
(3)个人因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参赛获奖属偶然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元)
(4)承租人、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向发包方、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人、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由此判断,李某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属于后一种情况。
另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李某自2005年4月1日起承包经营,至2005年年底实际经营月份数为9个月,应以此作为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0年注册税务师成绩查询汇总 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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