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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指导:民法基础(9)

更新时间:2011-04-27 10:18: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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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时效和期间、期日

  一、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的特征有: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

  (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2)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连续地经过一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4)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提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时效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

  【例题】2004年12月3日,甲公司将其生产的已明示保质期的黄油卖给乙公司,乙公司验收时因疏忽而未发现黄油已过保质期。2005年12月26日,乙公司在使用该黄油时,发现黄油已变质。一个月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此案,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和诉权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甲公司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该案件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乙公司的胜诉权丧失

  B.乙公司可以该案件应适用20年最长时效为由主张实体权利

  C.乙公司可以该案件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由主张实体权利

  D.该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不得起诉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本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的胜诉权丧失。

  【例题2】甲于2009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11年3月27日

  B.2011年3月22日

  C.2010年3月27日

  D.2010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在2009年3月27日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3月27日-201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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