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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学习指导: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更新时间:2011-08-11 10:50: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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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有价证券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中重点是:有价证券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教材例题】某人本期购入债券1000份,每份买入价10元,支付购进买入债券的税费共计150元。本期内将买入的债券一次卖出600份,每份卖出价12元,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110元。计算该个人售出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一次卖出债券应扣除的买价及费用=(10000+150)÷1000×600+110=6200(元)

  (2)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12-6200)×20%=200(元)

  2.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打包债权”。

  例:某人通过竟拍取得打包债权3件,支付债权费用100万元,取得合计债权金额为150万元,其中甲欠80万元;乙千60万元;丙欠10万元,6月处置打包债权,收回乙欠款项45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答案】应税收入为收回的45万元

  处置债权成本=100×60/150=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5-40=5(万元)

  应纳税额= 5×20%=1万元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 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3.处置房产:

  小结:

  ①转让收入――正常合理。

  ②房屋原值――购买的;建造的;拆迁产权调换方式的(得到货币要加;支付货币要减)。

  ③合理税费

  ――税: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免税)、印花税等税金。

  ――费: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教材例题】刘某于2008年2月转让私有住房一套,取得转让收入220000元。该套住房购进时的原价为180000元,转让时支付有关税费15000元。计算刘某转让私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1)应纳税所得额=220000-180000-15000=25000(元)

  (2)应纳税额=25000×2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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