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2年注税辅导:抵押权(2)

2012年注税辅导:抵押权(2)

更新时间:2011-10-08 10:57:30 来源:|0 浏览1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四、抵押登记$lesson$

  1、法定登记(强制登记)的抵押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提示:这些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设立。

  2、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包括: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这些财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权作为物权有优先效力,具体表现:

  (1)重复抵押时,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同一财产向两人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未登记的,按抵押合同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当抵押物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时,此赔偿请求权为原抵押物的对价,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可就此请求权而继续存在。

  4、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与、继承和遗赠,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即抵押权对抵押物的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追及效力。

  5、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估

    2012年注册税务师辅导招生简章

    2007-2010年注税考试真题汇总

    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