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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辅导:抵押权(3)

更新时间:2011-10-08 10:57: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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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抵押权的消灭$lesson$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提示:《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七、特殊抵押(了解)

  1、最高额抵押;2、共同抵押;3、财团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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