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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物权概述(二)

更新时间:2011-11-22 09:06: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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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lesson$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4)物权是绝对权;

  (5)物权是法定权利。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的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例题】关于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

  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

  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

  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

  答案:D

  解释: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与“一物一权(所有权)”原则并不违背。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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