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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辅导:增值税专用发票(三)

更新时间:2011-12-02 09:26: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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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用发票数据采集$lesson$

  (一)抄税、报税

  (二)认证

  1、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回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经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2).密文有误(3).认证不符(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4、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四、专用发票的缴销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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