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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辅导:增值税专用发票(四)

更新时间:2011-12-02 09:27: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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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专用发票发售差错处理$lesson$

  六、使用专用发票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丢失未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三)代开、虚开专用发票

  1、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

  2、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1)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金额补征税款,并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2)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

  1、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对购货方的处理如下:

  (1)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2)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取得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3)如能重新获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4)因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2、不属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及处理

  (1)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2)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

  (3)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五)失控专用发票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属于销售方已申报纳税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后,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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