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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三章(5)

更新时间:2011-12-02 10:15: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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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lesson$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业的经济形式、生产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用途、企业注册资本、会计核算等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了解)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企业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可持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除商业企业外,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4.从事商业经营的新办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一般是先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过3个月或半年时间的考核后,再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5.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全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6.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年销售额工业100万元以下和商业180万元以下分别降低为工业50万元以下和商业80万元以下。

  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的主要征管规定:

  1.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了解)

  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主要内容,注册税务师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如企业设立的合同、章程,企业申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报表和证件,企业已实现销售的情况,会计、财务核算的原始资料等。对企业可能实现或已经实现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企业会计、财务管理的方法和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人员的办税能力能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等问题,写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核查报告,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附件,报送主管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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