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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辅导:增值税专用发票(五)

更新时间:2011-12-02 09:27: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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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lesson$

  (一)限量限额发售

  (二)增购预征

  1、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未预缴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2、纳税人在辅导期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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