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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担保法律制度(五)

更新时间:2011-12-26 09:39: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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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质权$lesson$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解释:上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知识产权出质,须向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主管部门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须向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例题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D选项正确。

  【例题2】甲公司与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乙企业将一张1万元汇票交付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

  A、抵押

  B、动产质押

  C、留置

  D、权利质押

  答案:D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提示:主要有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举例:甲公司电脑坏了,送去乙维修公司修理,如果乙公司以甲公司上次的电脑维修费用未支付为由将甲公司这次维修的电脑留置,那么是可以的,乙公司具有留置权。如果是个人电脑坏了送去乙公司修理,那么乙公司是不能以上次未支付维修费用为由行使留置权的,因为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提示: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二、留置权的效力

  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三、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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