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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 税法一 预习指导:第二章(28)

更新时间:2011-12-26 09:48: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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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lesson$

  一、专用发票概述

  1、专用发票的构成

  2、专用发票的限额管理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4、领购开具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出外。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四、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一)认证结果的处理: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回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2.密文有误3.认证不符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二)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取得规定资料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专用发票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lesson$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决定种类 理由

  1 维持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 履行决定 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 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①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 赔偿决定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做出赔偿决定。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与财产相关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5 驳回决定 ①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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