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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 税法一 预习指导:第二章(29)

更新时间:2011-12-26 09:49: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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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lesson$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款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

  3、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1)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2)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4、税务机关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七、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八、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九、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若干处理规定

  (一) 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09新增)

  (三)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十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1.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审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lesson$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决定种类 理由

  1 维持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 履行决定 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 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①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 赔偿决定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做出赔偿决定。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与财产相关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5 驳回决定 ①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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